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做好今年职工医保年度变更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就医结算
平稳顺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医保政策贯彻落实主要内容
(一)家庭医生签约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市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
下简称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保卡可在签约家庭医生团队所在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办理签约登记,按年缴纳签约服务费,其中,
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每人每年 50 元的标准支付。
签约服务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有历年个人账
户的,由历年账户资金支付;历年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不
足部分由个人自费。尚未领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待领用社保卡
后,办理签约登记。
家庭医生签约按年每年签约一次,自参保人员办理签约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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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签约服务周期。如需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
的,可在服务周期期满前 30 天内,办理下年度续签刷卡登记手
续。未在此时间段内办理续签登记的,签约服务周期重新计算。
参保人员签约后,签约服务周期内在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一般诊疗费。
(二)按病种付费办法实施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我市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开始实
施,试点病种为 40 个,首批改革试点医院为市区开展这些病种
治疗的 6 家三甲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
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妇儿
医院、解放军一一三医院。已实施白内障乳化摘除术按病种结算
的鄞州人民医院、宁波第六医院、宁波眼科医院、北仑人民医院、
明州医院、镇海龙赛医院、镇海中医院、光明眼病医院、宁波第
七医院、鄞州第三医院等 10 家医院,继续实施该病种的按病种
付费。
按病种付费所涉及的对象为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其中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从 2015年 9月
1 日开始实施。今后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时,再推广到
所有城乡居民。按病种付费的住院人次和费用单独统计、单独核
算,不再纳入该医疗机构住院单元定额、人次人头比指标结算体
系。按病种付费实施初期,试点医疗机构现行的住院总额控制定
额指标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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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保差别化支付机制
为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㈠ 14ㄠ 2
号)文件规定,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职工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
起付标准调整为 1200 元。
居民医保按年度从 2015 年 9 月 1 日起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
准调整为 1200 元。同时调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老年居民和非
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待遇(特殊病种除外)。调整后,老年居民
和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比
在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提高 10 个百分点。
提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转诊住院
的报销比例。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经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首诊,需转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包括特
殊病种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按双向转诊规定为参保人
员办妥转诊手续后,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保转诊登记。参保人员
在医保转诊登记有效期内到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本次
普通住院结算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 3 个百
分点。
(四)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实行单独管理
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部分慢性病
门诊的 133 种常用药品(见《宁波市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
诊常用药品范围》,以下简称《常用药品范围》)实行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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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参保人员治疗需要,提高一次处方用药量,可根据病情治疗
需要适当放宽至不超过 1 个月量。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良好且纳
入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的部分参保人员,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使用
《常用药品范围》内的 68 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治疗药品,
一次处方用药量可根据病情治疗需要适当放宽至不超过 2 个月
量,但不实行处方外配政策。
基层医疗机构范围指经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中
心)卫生院及规划内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市区范围内基层医疗机构共 66 家。
基层医疗机构应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引导群众建立科
学就医理念,加强慢性病随访干预,并确保《常用药品范围》内
药品品种规格配置齐全,执行零差率销售。
二、 新年度个人账户 5 月 1 日起更新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将在 5
月 1 日凌晨统一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计入 12 个月(即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4 月)的资金。市区职工的具体划入情况
为:在职职工按 2015 年4月本人缴费的基数预计入,45 周岁以
下划入比例为 3.7%,45 周岁(含)以上划入比例为 4%;退休
人员 70 周岁以下划入金额 2419.2 元,70 周岁(含)以上划入
金额为 2688 元。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今年 4 月缴费的基数为 2447 元,
所以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金额为:45 周岁以下 108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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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周岁(含)以上 1174.8 元。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 2015 年4月
2447 的缴费基数预划入,划入比例为 2%(586.8 元)。
(二)参保人员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
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其中在 2014 医
保年度内因跨年龄段、退休或缴费基数调整等原因造成原预计入
资金不足的,在年度统算时按规定予以补足,并计入个人账户历
年结余资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 4 月 30 日前已透支的,
透支部分按规定予以扣回。
(三)新医保年度开始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可以通过最新的医疗费结算票据,拨打电话 12333 或登录宁波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bhrss.gov.cn)查询本人
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其中网站个人账户信息每周更新一次。
(四)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或用于家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因此
5 月 1 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将有所减少。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
金可用于上一医保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按月缴纳的
2%部分费用,或用于支付家属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部分,实行“先缴费、后结转”的办法。5 月 1 日,医保经办机
构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动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转
出这笔资金,结转到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包括尚未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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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金融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将相应减少,
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关联银行使用这笔资金。
三、 跨年度住院人员医疗费按新年度计算
按照职工医保政策,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按医疗费结算时所在的年度确定,如果参保人员在 4 月 30 日前
入院治疗,在 5 月 1 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
计算到 5 月 1 日后的新年度,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费用、医保
基金承担比例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
各定点机构要加强宣传和培训,为跨年度期间住院的参保人
员做好医疗费结算相关解释。特别是三级医院由于新年度起付标
准将提高到 1200 元,相关医院应向住院参保人员做好政策解释
工作,并为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上午前
办理好出院结算手续。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市、县(市、区)
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四、 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将停机 18 小时
(一)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时间
2015 年 4 月 30 日中午 12 时至 5 月 1 日 6 时,宁波市医保实
时交易结算系统将暂停对所有医保定点机构的实时交易结算服
务,影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和其它相关功能实现,涉及范围
包括宁波市区和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同时省级和大市范围内的跨区域“一卡通”交易
结算也将暂停。在此期间,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将停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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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异地安置、转外就医、
参保申报、转移、终止、清算等。
(二)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门(急)诊就医医疗费处理办
法
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包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工
医疗保险人员)及各类医疗统筹人员可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
本》在定点医疗机构应急记账(已选择应急记账的不再报销医疗
费),也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先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
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药店发生的医疗费不能申请零星
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
构申请零星报销。
(三)慈溪市、余姚市医保系统暂停时间及医疗费处理办法
慈溪市、余姚市的医保系统暂停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
20 时至 5 月 1 日 6 时,暂停期间医疗费处理办法由两地医保管
理部门另行公布,其中 4 月 28 日 20 时至 4 月 30 日中午 12 时期
间,上述两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及统筹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含奉
化、宁海、象山)就医的,需先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再到所属
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市区医保政策咨询电话:12333(工作时间)、83865537(非
工作日 8:30-11:30,13:30-16:30);医疗管理科:8386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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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一科:83865243;稽查科:83865235;计划财务科:83865214;
费用结算科:83865223;审核二科:83865237;医保投诉、举报
电话:87320240(工作时间);医保卡预挂失电话:87290000(24
小时);个人账户查询电话:12333(24 小时);医保计算机系统
值班电话:87327454、83865362(24 小时)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