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社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宁波市精神病院与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介的工作机制,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康复服务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做好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制定双向转诊工作制度。
一、双向转诊分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由区级精防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诊至宁波市精神病院或由区残联人联合会、街道(镇)工疗站、残联组织转诊至宁波市精神病院(电话:87582311-8203 付可登)。
(二)下转:由宁波市精神病院转介到区精防办,再由区精防办根据区域划分转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转介病种:
1、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2、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患所致的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障碍。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
5、儿童孤独症。
三、转介指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社区“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
四、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宁波市精神病院门诊对转诊精神病患者实行优先就诊和优先安排住院。
3、宁波市精神病院防治科负责转介病人的协调和联络。
4、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和街道残联组织、工疗站工作人员及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5、患者表现有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特殊或紧急情况可联系精神病院防治科。
6、转诊病人应具备医疗费用支付能力,包括医保、自费、或社会医疗救助等。
7、对于下转至社区的病人,区精防网络及时为患者建立精神疾病管理健康档案,并为患者提供随访和社区康复服务。